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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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人发起创办的一家公司尚处于筹备阶段,招收了一些员工从事相关工作。筹备期间,员工曾某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仅花去一大笔医疗费用,还造成了九***伤残。随后,因为各方面原因公司***终未能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 员工曾某能否要求郭某等人 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立的法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故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资格和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虽然无法要求郭某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曾某有权要求郭某等人就其损失和伤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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