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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就能随便走人吗?人可以“随便”走,但是钱就不一定了~ 这不,这里有个员工,辞职后被企业索赔1066万元,咋回事儿呢?今天就好好给大家科普下劳动法。 先来说说事情的经过:2006年,林先生由某航空出资予以培训,进入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林先生从事飞行员工作。200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先生在该航空经历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和后续培养、复训等过程成为机长。2020年10月29日,34岁的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12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不过事情突生变故,该航空向林先生索赔1066万元。 这一千多万究竟是什么钱呢?该航空公司解释道:主要是培训违约金533万元、培训费533万元,合计赔偿1066万元。 最近该案件最终宣判,林先生赔偿了210万元。210万元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啊,三四线城市两套房都够了。 针对该事件,我们可以从劳动法中看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那么,什么情况下打工人会面临给公司赔偿的风险呢? 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 ◆ 劳动者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 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什么情况下打工人是不用担心需要公司赔钱的? ◆ 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内约定内容。 ◆ 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已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普通打工人,都应该多多关注劳动法,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职场中,到处都有劳动法的红线,与其遇到事情后被动应对,不如储备一些关键环节的劳动法知识,提前预防。 案例及内容参考自:环球人力资源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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